合同法条: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的定义与特点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署合同的意愿并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这种意愿具有明确、确定、具体的特点。要约被 接受后便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要约的有效性与要素的完备是内容的核心。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上,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中包 含对要约的明确表述、主要条款,则被视为要约。此时,一方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确定、具体的特点。 要约的特点主要包括:1)具有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签订的意愿;2)具有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如合同的商量对象、交换的本 位主体、交换的内容、交换的数量、价格等;3)明确、确定、具体;4)要素的完备,包括对方的标的、报价、有效期等。 因此,可以认为要约是向对方提出合同的意愿并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的明确、确定、具体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认定和效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所提供交易条件给予确认答复、同意接受,即对要约的回应。承诺的效力除了受到合同法规 定的制约外,也需受到要约的约束。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不反悔。承诺人在承诺之前应当对要约内容及有关事项有所了解,如对于合同标的能否出自于自 己合法的经营范围等,由此而导致的违法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承诺的效力主要有三方面的含义:1)效力具有合同效力;2)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受要约的制约;3)承诺的效力只 适用于与要约内容一致的承诺。 总的来说,承诺是对于要约所提供交易条件给予确认答复、同意接受的意愿表达,具有独立效力,且受到要约的约束。三、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相互依存、互为前提。要约是用来邀约对方订立合同的条款, 承诺则是对要约赋予的效力,使要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在合同中,要约和承诺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要约阶段是合同的初步形成阶段,而承诺阶段则是合同的最终性阶段。 在要约与承诺的关系中,要约和承诺并非孤立的概念,而是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只有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都有效, 合同才能真正成立。同时,在要约达成后,一方应及时回复承诺人的意见,否则会导致承诺的自动失效或者无法绑定的 结果。 综上所述,要约和承诺是构成合同重要的两个环节,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只有要约和承诺双方都有效, 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