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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暂行条例)

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暂行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社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域。本条例适用于对国家认定或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保护优先、治理有序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要坚持保护优先、治理有序的原则,实现生态环保与旅游经济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中重要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文化遗产、人文景观等特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责任主体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治理。